為無力償還債務的人作出的唯一解決方法。
此外,會收集和變現債務人的資產作償還,把其攤分給債權人

  

有關刊登報章
破產管理署署長不會就已提交的破產呈請書刊登廣告。在頒布破產令後,破產管理署署長會就有關的破產令在憲報和兩份報章(一份中文和一份英文)上刊登廣告。

 

受破產影響的行業

  • 破產人或許不能在某些行業執業,例如律師、地產代理、證券交易商或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。當事人應該諮詢有關專業團體,求取進一步的資料。
  • 根據《銀行業條例》,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須通知他/她的僱主。

  • 至於在其他業界工作的破產人,當事人應該審查他/她的僱傭合約或其他公司文件有否就此作出任何規定。

 

破產人的財產

破產人的資產會被破產署的暫行受託人接管。

 

破產人在香港以外的財產

受託人會變現破產人在香港和海外的財產。破產人如果隱瞞有關的財產,即屬違法,或會被檢控。當破產人的資產已歸屬受託人,即使在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,受託人仍有權繼續管理有關資產。

 

破產人在破產前轉移有關財產

破產人企圖以欺詐方法轉移任何資產,破產人或會被檢控。

破產人的公積金

破產人的公積金會被視為其資產的一部分,但須視乎個別公積金的條文而定,破產人應向僱主或有關部門查詢該等條款。

 

公務員的退休金處理
在法院發出破產令後,當局便會停止支付退休金給破產人。可以通過公務員事務局提交申請要求批准領取特惠金。

 

破產人的責任

  • 在破產令頒布後,破產人必須盡快與破產主任/受託人聯絡,交待資產事宜。
  • 破產人在破產後必須只開立一個儲蓄戶口以用作支薪用途。
  • 破產人不應該乘搭的士。
  • 破產人不可申請任何信貸(四年內)。
  • 每年均須向受託人提交每年的收入說明書(週年報表)(四年共四份)
  • 破產人不可以購買物業或汽車等等。
  • 破產人的姓名、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地址或電話號碼、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(如有的話)等資料如有任何更改,應立即通知受託人。

 

資料來源:破產管理處http://www.oro.gov.hk/cht/publications/bankguide.htm

 

* 以上資料只供參考,詳情可與我們聯絡作出免費咨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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